關于印發《湖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鄂建辦〔20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湖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月6日

附件:

 

湖北省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落實,維護建築工人和建築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6〕74号)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是指全省範圍内依法應當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對建築企業所招用建築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築企業是指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施工勞務企業;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以及依法與建設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均納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範疇。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全省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省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全省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數據标準。

市、州及以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築企業在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各項要求,負責建立完善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确保各項數據的完整、及時、準确,實現與全省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聯通、共享。

第二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與建築企業約定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内容,明确責任分工和權利義務,督促建築企業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建築企業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

第六條 建築企業應承擔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職責,制定本企業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錄入建築工人的相關數據信息,通過信息化手段将相關數據實時、準确、完整上傳至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第七條  實名制管理以工程項目為管理單元。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并負責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實名制信息錄入、上傳等工作;分包企業對其招用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服從總承包企業管理,配備勞資專管員,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施工現場人員退場時,分包企業應當主動配合總承包企業辦理退場手續,包括用工評價、誠信記錄等。建築工人對用工評價有異議時,可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訴。

第八條 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與務工流動性大、季節性強、時間短的建築工人可簽訂簡易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上登記後,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出入施工區域人員應按實名注冊識别方式考勤。

第三章  實名制信息管理

第九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内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或執業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誠信信息應包括誠信評價、舉報投訴、良好及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條 建築企業應以真實身份信息為基礎,采集需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從業信息,建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台賬;按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築工人實名信息及時上傳至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已錄入全省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建築工人,1年以上(含1年)無數據更新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基本安全培訓,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建築企業應根據工程規模配備完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實施封閉式管理,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别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影像等電子檔案保存期限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為建築企業提供實名制管理系統賬号,指導信息采集、上傳等工作。

第十三條  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數據标準與技術規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施行。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技術開發單位應當按照數據标準和技術規範,做好本行政區域内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與上級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數據對接工作,不得設置任何技術屏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築企業、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開發應用等單位應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防範涉及個人隐私的身份信息洩密。信息安全技術措施應與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确保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數據信息安全,以及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不得漏報、瞞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運用分析,利用新媒體和信息化技術渠道,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障預警機制,切實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建築工人的能力。

第四章  工資支付

第十六條  建築工人的工資支付實行銀行代發制度。建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實行實名信息采集的建築工人使用銀行卡領取工資。

第十七條  工程進度款實行分賬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工程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将工程款中的建築工人工資款項按時足額撥付至建築企業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的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發放建築工人工資。工程進度款中所含建築工人工資的額度,應當不低于當期應發工資總額。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确保工資支付專用賬戶資金專款專用,不得辦理其他結算業務。

建築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通過建築工人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将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并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将相關信息公開。

第十八條  建築企業在完成個人實名信息采集核實後,應為建築工人統一辦理用于發放工資的銀行卡。銀行卡由建築工人本人保管,建築企業和其他個人不得非法代持建築工人銀行卡。

已有銀行卡的建築工人,提供本人銀行卡賬戶信息并與實名制管理信息綁定後,可以不再辦理新的銀行卡。

第十九條  建築工人的工資表應由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工資支付程序自動生成,在經施工現場公示和建築工人本人簽字确認後,作為銀行代發工資的依據。建築工人有權要求複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簽字的工資表。經建築工人本人簽字确認的工資表,建築企業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保存2年以上備查。

第二十條  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應當設置欠薪預警功能,對未按預定時限及額度支付建築工人工資的及時進行報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内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點監管範圍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雙随機、一公開”的要求,将本行政區域内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市場監督檢查的重要内容。對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築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案件線索,應按職責分工及時移送處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将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列入标準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核查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工程施工違法違規行為認定、勞資糾紛處理和建築工傷保險理賠等事項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将建築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管理列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評價内容。将勞動用工、工資支付作為誠信評價的重要依據,構建對市場主體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和工資支付制度的誠信評價體系,實行分級分類動态監管,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的監管措施。将對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結果定期推送給相關部門,提高其風險識别能力。

第二十五條 嚴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借推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名義,指定建築企業采購相關産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築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産品或亂收費用的,應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内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鍊接:zjt.hubei.gov.cn/fbjd/xxgkml/zcwj/202001/t20200110_190712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