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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22〕7号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号)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向79個縣(市、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決定》(鄂政發〔2022〕4号),決定對《湖北省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鄂建〔2018〕4号)作如下修改,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将第四條第一款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将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将第二款第一項中的“上一年房屋建築竣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改為“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修改為“專職會計人員”。删除“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統計人員不少于2人”。
将第二款第二、三、四項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财務、房地産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财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删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
四、将第十一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五、将第十二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
“一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在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二級資質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省政府擴權賦能縣(市、區)注冊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的,由自貿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将第五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
六、将第十三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二級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書,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樣式,分為批準件和使用件,在政務服務平台領取。”
七、将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内,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随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九、将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産項目的建築規模不受限制。二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内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十、将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七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十一、将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一、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号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29日
湖北省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2018 年 6 月 26 日,根據《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 号)修改;2022 年 3 月 29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54 号)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第 77 号令)、《湖北省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省政府第 185 号令),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房地産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内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細則申請企業資質。未取得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 5 年以上;
2、近 3 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 30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産開發投資額;
3、連續 5 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 100%;
4、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 15 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産開發投資額;
5、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财務、統計、房地産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 20 人,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4 人;
6、工程技術、财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7、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财務、房地産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 5 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 2 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财務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
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七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提
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第八條 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二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在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二級資質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省政府擴權賦能縣(市、區)注冊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在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注冊的,由自貿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 3 年。
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
第九條 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二級資質證書實行電子證書,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樣式,分為批準件和使用件,在政務服務平台領取。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 30 日内,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 30 日内,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産、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營業執照後的 15日内,到原資質審批部門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随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第十五條 一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産項目的建築規模不受限制。二級資質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 25 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内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十六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并可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 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8 年 6 月26 日省建設廳發布的《湖北省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實施細則》(鄂建〔2018〕4 号)同時廢止。